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凉州区民勤路天一公馆西门路段时,被执勤民勤当场查获。2020年9月28日,经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0.0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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