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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嵊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2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L2****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卫海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环城西路与卫海路路口以北20米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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