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4536,户籍为**省**市**区石化街5委,现在蒲城县**镇**科技公司上班。
该鲁自幼上学,高中毕业后在外打工至今。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镇**由东向西行驶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鲁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83.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醉驾时的酒精含量刚过立案标准,依据陕高法(2015)85号第十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依法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鲁树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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