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驾驶鄂C****5号“世纪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郧西县城关镇政府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10月14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1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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