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木工,住无锡市新吴区**苑**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桥**号)。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9****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无锡市新吴区**苑小区出发,行驶至无锡市新吴区南星路云港佳苑小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6mg(乙醇)/m1(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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