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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组。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8日)。

景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小型轿车由景谷县永平镇“**宾馆”方向往永平镇小农贸方向行驶,21时47分许,行驶至**路2公里500米处(小农贸门口)时,与纪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鲁某某静脉血液送检,送检的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41.76mg/100ml血,已达醉酒阈值。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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