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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汉族,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28日刑事拘留,年8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驾驶甘E*****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家属院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鲁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09.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鲁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王某某的证言、鲁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部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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