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13197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住**花园**号楼**单元**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11时4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路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mg/100ml。
鲁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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