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7〕86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道**街**号**房。2017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9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6日3时许,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汽车(车牌粤BJ****)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与建设北路交叉路口处,在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趴在驾驶座位上睡着,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7.7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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