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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4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驾驶甘K****8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成县***路北延伸段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6mg/100ml。后依法提取鲁某某血液,经甘肃省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85.67mg/100ml。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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