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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1********,汉族,专科文化群众,系**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7****号小型轿车,沿古浪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古浪街天宝检测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2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送检的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4.24g/100ml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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