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29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新乐市**街**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9时52分,犯罪嫌疑人鲁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新华路地道桥800米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93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00.10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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