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焊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驾驶苏D9****小型普通客车从溧阳市业丰土菜馆行驶至溧阳市天目湖镇茶亭茶东街处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1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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