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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68********,汉族,专科,住******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贤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4时07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集贤县福利镇**路与**街路口,被集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书证户籍经过、抓获经过、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单;

被不诉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现场查获照片及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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