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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罪)_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城县,住东方市**镇**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3时45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醉酒驾驶冀AK****小型汽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感恩南路大坡田卡点前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9.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鲁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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