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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合同诈骗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111964********,汉族,高中文化,张家界**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街道**居委会**山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6月10日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7月10日交由湖南省桃源县公安局(双溪口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喻家嘴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亚,湖南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于2008年开始投资建设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镇**路**安置区连排别墅,并于2013年成立张家界**有限公司,因建设资金短缺,从2014年8月开始,鲁某某以张家界**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与贵州**建筑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签订了“**度假村”的装修合同,并收取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不等的合同保证金共计800万元,涉嫌诈骗金额800万元,后陆续退还200.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4年8 月4日鲁某某与湖南郴州**整体家装有限责任公司贺某某签订装修合同,收取保证金60万元,后退还41.8万元;2、2014年8月20日鲁某某与长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某某签订装修合同,收取保证金60万元,后退还10万元;3、2014年8月24日鲁某某与贵州**建筑有限公司谢某某签订装修合同,收取保证金100万元,后鲁某某陆续向其退还33万元;4、2014年9月15日鲁某某与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签订装修合同,收取保证金60万元,未退还;5、2014年9月28日鲁某某与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詹某某签订装修合同,收取保证金120万元,后退还103万元;6、2014年9月29日鲁某某与成都**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签订装修合同,收取保证金100万元,未退还;7、2014年10月10日鲁某某与邵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某某签订装修合同,收取保证金150万元,未退还;8、2014年12月8日鲁某某与广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签订装修合同,收取保证金100万元,未退还;9、2015年1月31日鲁某某与江西**建材有限公司邹某某签订装修合同,收取保证金50万元,后邹某某追回债务12.3万元加鲁某某于2007年以27万元购买的**小车一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表现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鲁某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账本依法返还给佘某某,冻结的鲁某某所持有的张家界**有限公司股份依法解封。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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