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6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青岛市**区人,居民,住青岛市**路**号。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三四月间,青岛**有限公司的鲁某某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收受莒南**有限公司的制版费、包装袋预付款、尾款共计52206元,加上逾期欠款共计97984.8元,不予发货。后将自己公司转让他人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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