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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

号码3408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安徽省怀宁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其朋友李某某办公室,无故将室内的打印机、电脑显示器等物品砸坏。经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859元。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在现场被民警抓获。2019年12月21日鲁某某家属赔偿李某某损失,李某某对鲁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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