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程某某(另案处理)在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昆仑国际租赁办公室注册成立上海友而信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以帮助客户贷款的名义,四处招揽客户至上海友而信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办理贷款业务。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加入该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至门店签约,并负责对逾期客户上门催收等工作。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明知所在公司向贷款客户收取高额利息费用,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公司的安排,招揽客户到门店贷款,在客户借款逾期电话催收无果后,又依照金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统一安排,在所在组销售团队经理的带领下对客户上门非法催收。其中:

1、2018年7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等人至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被害人缪某某家索要债务,对缪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滋扰,长时间滞留,造成恶劣影响。

2、2017年下半年一天傍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等人至绍兴市越城区**村**号被害人王某甲家索要债务,对王某甲父亲王某乙等人采用言语恐吓威胁等方式进行滋扰,造成恶劣影响。

3、2018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等人至绍兴市上虞区**镇**村被害人谢某某家中的厂里索要债务,滋扰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

4、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等人至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号**租**被害人石某某家索要债务,对石某某婆婆阳某某进行滋扰,强行拨打阳某某电话联系石某某。

5、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等人至诸暨市**镇**村应某某父母家,对应某某父母进行滋扰,要求帮助还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多次参与非法催收,足以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