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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邑县**街道**委**组,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及任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赵某某、武某某、张某某、簿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犯罪嫌疑人鲁某某于2018年通过朋友姜某某获得网络赌盘美高美网址参与赌博,期间介绍朱某某(已治安拘留)、马某某、张某某等人通过其网盘参与赌球,犯罪嫌疑人鲁某某还通过微信传播美高美****,给微信好友“刘伟二哥”、“小伟”。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认定的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认定鲁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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