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包工头。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云阳县**镇**园**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监利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4月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监利县公安局于同月30日补查重报。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鲁某某接包监利县**镇**大道的“**港湾”**号楼的内墙抹灰工程,后聘请李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等一行17人从事内粉工作。施工期间,鲁某某先后分三次从**项目部领取全部工程款后发放给工人工资126452元,克扣工人工资192589.29元。鲁某某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于2017年11月20日携款私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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