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317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博爱县,现住河南省沁阳市**小区**号**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镇**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5日和2020年10月29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和2020年11月30日补查后重报至本院。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和2020年10月14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8月15日和2020年10月29日。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与郭某某在河南省沁阳市**小区**号**单元**成立**工作室,2020年4月搬迁至沁阳市**小区**栋**。鲁某某、郭某某作为股东共用出资300000元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由杨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日常管理,招聘平某某作为操作员,借用王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支付宝账号作为收款账户,在火币网上注册为加V商户从事虚拟数字货币经营炒卖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鲁某某明知在火币网上有大量违法犯罪份子使用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进行虚拟数字货币买卖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放任态度,用王某某、李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供操作员赵昆进行虚拟数字货币买卖的收款,从而帮助违法犯罪份子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进行转移,进而达到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合法化的目的。
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害人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等地方被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实施诈骗。2020年5月1日,被害人刘某某被骗360000元人民币,该款被多次分散转账后,其中有50000元人民币转入李某某、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用于向鲁某某等人在火币网上经营的加V商户购买虚拟数字货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向其购买虚拟数字货币的资金为犯罪所得,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