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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201X,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3日在鲁某某家院内所扣押车辆中,查明有4辆被盗车辆:2014年4月20日,受害人张某某将其大阳牌内燃观光车停放在平顶山市沿河路25号院内,2014年4月21日发现被盗。经鉴定,被盗大阳牌摩托车价值22950元;2019年5月1日受害人李某某将其金箭牌两轮电动车停放在赵东村犇牛小镇门口,后被盗。经鉴定,被盗金箭牌两轮电动车价值960元;2019年5月1日晚,受害人李某某将其白色优狐电动车停放在宝丰县新世纪广场西侧健身器材处,十几分钟后发现车辆被盗。经鉴定,被盗白色优狐电动车价值570元;2019年三月份左右,受害人袁某某的白色爱玛电动车在宝丰县没梁庙村戏台子处被盗。经鉴定,被盗白色爱玛电动车价值103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鲁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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