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74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路**。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工地工作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殴打,期间鲁某某采用卡环甩砸的方式致被害人吴某某左侧胸部等处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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