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5〕11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3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汉族,本科毕业,**县**医院医生,现住**县**镇**小区**区(户籍所在地社**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9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提交检委会研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8日下午16时许,犯罪嫌疑人鲁某某和妻子尚某某到**县人民医院老院看望尚的外婆时,听说岳母廖某某做检查问路时被县医院职工杨某某辱骂,杨和岳父尚某某发生厮打,后尚某某报警。社旗县公安局赊店派出所民警在该院医技楼前处理的过程中,杨某某骑电车返回此处,鲁某某将杨某某从电车上拉下后,用脚踹杨某某,导致杨某某第2、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杨某某腰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9月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鲁某某赔偿杨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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