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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本市人,大专文化,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医院监护室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乡**村**组。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13日重新收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与周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分手问题产生纠纷,鲁某某多次到周某某的单位找周某某未果。2019年6月3日,鲁某某及其母亲庞某某再次来到周某某的单位要求见面,并在矿区内逗留,矿领导安排周某某的两个班长出面协调解决。2019年6月4日10时许,鲁某某及其母亲庞某某在周某某班长的陪同下上门找周某某,双方在田家庵区山水龙城“**超市”西侧路口见面。鲁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的母亲)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鲁某某将杨某某扑倒在地并骑到杨某某身上对其进行殴打,后二人互相抓着对方的头发并不停地骑在对方身上在地上来回翻滚撕扯,同时庞某某与周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几人被分开后周某某和其母亲杨某某往家跑,鲁某某和庞某某在后面追,追到田家庵区**村**号楼**单元**室周某某家门口时,鲁某某与杨某某在楼道里再次厮打,后警察赶到案发现场。

2019年8月19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2020年3月16日,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由婚恋矛盾引发,且鲁某某系初犯,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鲁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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