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93********,汉族,高中文化,东风**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樊城区**路**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上20时许,鲁某某在襄城区南街等候其女友李某某下班时,李某某前男友欧某某也来要求与李某某见面,遭到鲁某某阻止,二人因言语不和互相殴打,鲁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欧某某面部,致欧某某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被害人报警后,鲁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出警。经鉴定,欧某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9日,鲁某某赔偿被害人4.3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襄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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