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2********,汉族,大专文化,嘉鱼县**镇**局**,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现住嘉鱼县**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9时许,**镇**局工作人员孙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驾驶执法车辆在嘉鱼县**镇**村执行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巡查工作时,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和其老婆骑电动车外出买东西。孙某某、鲁某某下车查看情况时,发现赵某某二人没有通行证,准备将其二人带回执法局管教,被赵某某等二人拒绝。争执过程中,赵某某一直用身体往鲁某某身上靠,并用言语挑衅,双方发生撕扯。鲁某某用手打了赵某某面部,二人在撕打中均摔倒在地,造成赵某某脸部、腿部挫伤,牙齿被折断两颗。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于2020年3月1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医疗费用7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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