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河北省新乐市********.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月25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新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新乐市集贸市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苹果手机壹部,得手后将手机售卖至“统一手机维修店”王某乙(已治安处罚)处,获利1800元,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鉴定意见为3816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新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鲁某某事前与王某甲存在通谋实施盗窃行为,该手机鉴定价格为3816元,未到河北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7000元的追诉标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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