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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铁检刑检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镇**村**寨**号,现住广东省**市**镇**路**公司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律帮助律师彭德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深圳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到广州东站乘坐广州东至深圳的C7143次列车,上车后其将行李箱放置在车厢连接处的大件行李柜后到2号车厢就坐。20时10分许,列车到达樟木头站,鲁某某下车时将与其行李箱并排放置在车厢连接处大件行李柜的一个金色行李箱和一个粉色手提包(为2号车厢2F座位旅客文某某所有)盗走。箱包内有18K金钻石项链、运动鞋、眼镜、饰品、衣服等物品,上述物品在鲁某某归案后经其联系家属寄送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部分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213元。

2020年7月21日,鲁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

2020年8月3日,在法律帮助律师见证下,鲁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依法扣押的行李箱、18K金钻石项链、运动鞋等涉案物品等物证以及车票、购物凭证、邮寄凭证、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及其亲笔书写的悔过书;4.证人证言以及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5.提取、扣押等笔录及发还物品清单;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监控视频;8.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其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又具有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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