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04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花千坊重庆临江门火锅店吃完晚饭后,将被害人施某某放置于火锅店内12号桌子上的一部紫色华为手机及手机套内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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