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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99********,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路**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乌金路208号三色马网咖内盗窃了被害人岑某某放置在桌子上的一部VIVO牌X21A型手机,后以500元卖给他人的。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现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在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配合下,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都地下商场“智航通讯”店追回本案被盗手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但本案被盗手机在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配合下现已找回并返回给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额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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