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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3523,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村农民,住******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2月4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由靖宇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为打烧柴,多次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林场施业区25林班4小班内盗窃林木,截成木段后运回家中劈成木柈。经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鉴定,鲁某某盗窃林木劈成的木柈共计9.7丈,经白山市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值人民币2393.00元。案发后,木柈已被三岔子林业局**林场回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手锯、斧子、三轮车由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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