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原系长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巷**号,住长沙市天心区**路**栋**单元**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5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2020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1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系长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掌管公司设置在望城区、岳麓区、高新区的衣物回收箱的钥匙并负责回收运输上述地区的旧衣物。为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8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将其掌管的37把衣物回收箱钥匙交给犯罪嫌疑人吴先清,犯罪嫌疑人吴先清利用鲁某某交给他的旧衣服回收箱钥匙打开回收箱,将市民放进回收箱内的旧衣物拿出运送至其租赁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的仓库内。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吴先清先后5次将从长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衣物回收箱内取出的衣服共计50余吨以每吨人民币1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从事旧衣物回收的陈二红,获利人民币约11万元,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从中获利10500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混合纺织再生物品重(陈旧)46.1吨,核定回收单价:2000元/吨,价格认定证明:92200元;冬夏装纺织再生物品(不太陈旧)重8.82125吨,核定回收单价:4000元/吨,价格认定证明:35285元;纺织再生物品(破损)重5吨,核定回收单价446.6元/吨,价格认定证明:2233元。以上物品价格认定证明结论总额:12971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旧衣服数量和价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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