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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虚假诉讼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号**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回洁清,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11月13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17日,被害人某某某通过朋友徐某某找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借款80万高利贷,用于购买西青区**镇**苑**园**号楼**门**号李某某的住房一套,双方协商月息8万元,后某某某在西青区杨柳青镇杨柳青法律服务所以签订买卖协议的形式将**镇**苑**号房屋65万的价格抵押给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后鲁某某以某某某逾期未还款为由,在己经出售西青区**镇**苑**园**号褛**门**号住房收回本金并获得收益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先后威胁某某某写下两张空白“借款合同”和一张写有借款130万的“收款凭证”,并带着两张写有某某某借款65万“借款合同”和一张130万“收款凭证”等虚假凭证胁迫某某某到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8月3日经法院调解,某某某欠鲁某某借款130万,**苑还迁房折抵借款90万,余款40万由某某某限期归还鲁某某,并由某某某将**苑还迁房过户给鲁某某所有。某某某不服西青法院判决,于2019年1月25日提出再审申请,2019年3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某某某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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