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曾用名:鲁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2001********,汉族,中专肄业,山东省莒南县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8日3时50分许,李某来所报警称在兰山区**广场南门被鲁某某以借车的名义将一辆雅马哈摩托车骗走后抵押,价值4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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