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秦皇岛**公司职工,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同年8月12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对该案审查终结,同日起诉至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向本院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因证据发生变化,鲁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对鲁某某撤回起诉。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1月15日间,郑某某、鲁某某利用宋某某贷款的过程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现予刨除利息、制造名目收费、提前还款收取全年利息等手段,骗取宋某某的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5万元。
证据发生变化后,经本院审查认为,认定鲁某某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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