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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庙**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镇一河边将约0.05克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郭某某。

2、2020年6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与郭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镇**村一娱乐室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鲁某某身上搜查处疑似海洛因0.2克。经鉴定:从鲁某某处扣押的物品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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