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乐清市柳市镇柳翁西路2-6号402室内摆放麻将桌,供他人以打“武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20年6月22日被查获为止,累计抽取头薪至少6000元。
上述事实有鲁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郑某某、余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犯罪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自愿认罪认罚;(3)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违法所得6000元(已暂扣本院),予以没收,上交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麻将牌和筹码各一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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