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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建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微信群,群内成员有26名。鲁某某在群里转发过一些网上的新闻。2019年9月16日,鲁某某向群内成员发表“同胞们要是当地政府不给咱们安排工作的话咱们就联合起来公开声明要去北京上访”,同时发表“以前是隐蔽式的去北京上访,下一次去的话采取公开化的去,提前和当地政府打好招呼”的言论,发表的次数是1次。2019年9月17日,鲁某某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查明情况。

本院认为,鲁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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