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0********,汉族,大专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台**号**室。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杨茂品。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被害人何某某经人介绍承接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乡**村修建养猪场(现名为兰州**公司养殖基地)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何某某以鲁某某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为由停工。2009年11月30日上午11时许,鲁某某以何某某拖欠施工工人工资为由,设局将何某某骗至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710号旁一饭馆,伙同孙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均已不起诉)将何某某从该饭馆强行带上鲁某某驾驶甘AP5***号长城牌越野车并拉至**村养猪场。四人伙同在工地施工的部分民工(具体身份不详)对何某某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时向何某某索要拖欠的2万元工人工资。随后鲁某某及孙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带何某某到兰州市城关区西关十字等地联系该何亲属取钱未果,便又伙同石某某(已不起诉)将何某某带回**村养猪场。期间,何某某在鲁某某等人的控制下,多次电话联系其表哥唐某某,让唐某某按照对方要求送2万元赎回自己。唐某某从定西市临洮县老家赶往兰州后报警。次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及孙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石某某与部分民工(身份信息不详)在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85号新胜利酒店停车场联系唐某某取钱时,安宁分局民警出警将何某某从鲁某某驾驶的长城牌越野车中解救,并抓获鲁某某及两名民工,其余人员逃跑。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孙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等人家属赔偿被害人何某某7万元并道歉,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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