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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非法狩猎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五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曾用名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5********,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附*号,现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单独或结伙同案人员陈某窜至本市富阳区**镇,利用录音机播放鸟叫声引诱,以及使用踏笼等抓捕工具,累计捕获画眉鸟5只。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窜至本市富阳区**镇**村山上诱捕疑似画眉鸟1只。

2.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窜至本市富阳区**镇**村山上诱捕疑似画眉鸟1只。同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结伙同案人员陈某窜至本市富阳区**镇**村山上诱捕疑似画眉鸟2只,交由同案人员陈某饲养。

3.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窜至本市富阳区**镇**村山上诱捕疑似画眉鸟1只。

4.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结伙同案人员陈某驾车窜至本市富阳区**镇**村的一座山上,采用同样方式抓捕画眉鸟但未有所获,后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住处被查获疑似画眉鸟4只,其中1只系他人赠送。

经鉴定,上述4只鸟类为画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也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同案人员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4.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手机提取数据;

5.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其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恶劣后果,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诱鸟器二个、遥控器一个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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