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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高利转贷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1********,布依族,高中文化,独山邦力达农资有限公司**,出生地贵州省独山县,户籍地贵州省独山县**镇**路**号,现住独山县**镇**号楼**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42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2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9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独山**有限公司**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另案处理)两次套取银行资金610万元后,以月利率3%的高利转贷给贵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提供个人的三个账户用于收取贵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利息,鲁某某在收得利息后再转交给余某某使用。余某某通过高利转贷行为共获利人民币2,599,300.00元,扣减余某某已支出的银行贷款利息人民币744,596.87元,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54,703.1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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