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鲁某甲,曾用名鲁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鲁某甲曾因赌博于2009年6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山左口派出所罚款500元;曾因赌博于2009年9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山左口派出所罚款500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7月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山左口派出所罚款500元。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鲁某甲于2014年间,明知赵某某(另案处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然受雇于赵某某在东海县**乡**村东侧“圈河”内采砂,售卖给周边村民及张某某等人,其中售卖给张某某等人的沙款约人民币10万元。
被不起诉人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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