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21时许,鲍某某驾驶皖NB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县石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寿县三觉镇街道马某某家门前路段,将行走的被害人马某某撞倒,致马某某当场受伤。马某某经抢救无效后于同年3月3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鲍某某电话报警,在事故现场向交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经鉴定:马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寿县公安局认定:鲍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鲍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权某某等人证言;3.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寿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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