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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交通肇事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021971********,汉族,大专文化,麻城市**局**学校副校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龙池桥**路**号,住麻城市南湖办事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卢某某,男,殁年48岁,生前住麻城市龙池桥将军路**号,因本案死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麻城市境内的沪蓉高速公路沪蓉向743KM+400M处时,因错过匝道而在高速公路上倒车行驶,致使胡某某驾驶浙**/浙**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此处时避让不及,与鲍某某驾驶的鄂J82L9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鄂**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卢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乘坐人李某某轻微伤、两车及路产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卢某某死因系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湖北省公安厅高警总队七支队黄陂大队认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等行为,鲍某某违规倒车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胡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超过核定载重量、宽度、长度是事故的次要原因。鲍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卢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拨打110和120电话,并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4日,鲍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被害方7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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