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9日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3时30分,刘某某驾驶苏CJ****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沛县X3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寨新创意玩具厂前时与前由北向南步行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当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某因其驾驶证处于超分状态,未敢在事故发生时承认是其驾驶的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为让刘某某逃避法律追究,顶替刘某某向公安机关供述是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沛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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