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23时30分许,鲍某某乘坐其蒙G*****起亚牌小型轿车副驾驶位,孔某某醉酒后驾驶该车自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太阳城歌厅门前停车位驶入道路的过程中,被交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鲍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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