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时许,鲍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喀左县**镇**街与**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建平县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鲍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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