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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危险驾驶案)(鲍登科)(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庐江县人 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庐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3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酒后驾驶皖******“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庐江县庐城镇内环北路与庐白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鲍某某被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鲍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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